Agreement

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第1条 住宿条款

  • 本酒店签订的住宿条件及相关协议应符合本住宿条款的规定,本住宿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或习惯。
  • 虽有前款规定,但在不违背本《一般住宿条款》所规定的意图、法律、法规或习惯的范围内,本宾馆可以接受特别依赖。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 希望申请本宾馆住宿合同者,应向本宾馆提供以下信息。
    1. (ⅰ) 住宿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 (ⅱ)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ⅲ)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费用计算)
    4. (ⅳ)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期间,住宿客人在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要求继续住宿时,本宾馆将视同当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的签订

  • 本宾馆在受理前条规定的申请后,住宿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若证实本宾馆未承诺的场合,不在此限。
  • 根据前款签订住宿合同生效时,应在本宾馆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宾馆所规定的住宿费。
  • 押金是从客人最初支付最终应支付总计的住宿费用拨出,如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押金应按照罚金的赔偿顺序进行分配,剩余金额应在客人按照第12条规定支付住宿费用后予以退还。
  •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款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 2 款所述的申请费,则《住宿条约》将失效。 但是,只有在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时已通知客人的情况下,此规定才适用。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条款

第4条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条款

  •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宾馆仍可在合同签订后接受无需支付押金的特别约定。
  • 本宾馆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未按照前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或未规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则视为已遵守前项规定的特别合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本宾馆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ⅰ)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ⅱ) 因客满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 (ⅲ) 已确认申请住宿者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4. (ⅳ) 已明确认识到寻求住宿者是传染病患者。
    5. (ⅴ) 要求提供的住宿负担超出合理范围。
    6. (ⅵ)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为客人提供住宿时。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6条 解除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向本宾馆提出解除合同。
  • 若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本宾馆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了支付押金的日期并要求支付押金,而住宿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宾馆应 将按照附件 2 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但是,在遵守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遵守特别约定时解除住宿合同,且本宾馆已通知客人有义务支付违约金时,方可收取违约金。
  • 如果客人在住宿当天晚上 8 点(或提前告知的预计到达时间后 2 小时)仍未到达且未与本酒店取得联系,本酒店可视为客人已解除合同。

本宾馆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7条 解除合同的权利

  • 在下列情况下,本宾馆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ⅰ) 已确认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已确认住宿客人实施了此类行为时。
    2. (ⅱ) 已明确确认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
    3. (ⅲ) 住宿要求的负担超出合理范围。
    4. (ⅳ)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为客人提供住宿。
    5. (ⅴ) 卧室内吸烟、消防设备恶作剧等,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馆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仅限于消防必要事项)。本馆根2.
  • 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同时,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登记

  • 住宿当天,客人应在本宾馆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ⅰ)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ⅱ)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ⅲ) 离开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4. (ⅳ)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根据第 12 条的规定,如果客人打算使用酒店优惠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费用,则请客人在登记时按照前款规定事先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在中午 12 时至上午 11 时使用酒店客房。 但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入住日和离店日外,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
  •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仍可接受客人在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 在此情况下,应支付以下额外费用
    1. (ⅰ) 超过3小时以内,每人每小时收取1,000日元。
    2. (ⅱ) 超时3小时以上,收取相当于房费100%的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宾客必须遵守酒店张贴的使用规则。

  •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揭示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营业时间

  • 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所提供的小册子、揭示的通知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予以说明。
    1. (ⅰ) 前台、等的服务时间
      宵禁:无
      前台服务:全天 24 小时。
  • 前項の時間は、必要やむを得ない場合には臨時に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その場合には、適当な方法をもってお知らせします。

费用支付

第12条 住宿费用

  • 住宿费等的支付方法如附件1所示。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等,应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可替代货币的方法(如房券或信用卡)支付。
  • 即使在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供其使用后,客人自愿不入住客房,本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本宾馆的责任

第13条 赔偿责任

  • 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的,本宾馆应予赔偿。 但是,非本宾馆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 本宾馆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应标志,并已投保火灾等情况下的旅馆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不能提供时的处理

  • 本宾馆无法向旅客提供签约客房时,应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下的其他住宿。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宾馆仍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时,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应计入损害赔偿金额。 但是,若非因本宾馆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予赔偿。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寄存物品的处理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等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本馆应予以赔偿。 但是,如果本馆要求客人申报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予申报时,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根据申报内容,本宾馆可能会拒绝保管该物品。
  • 如果客人将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带入本酒店,但未留在前台,无论是有意还是过失,造成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时,本酒店将予以赔偿。 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说明种类和价格的物品,本宾馆将以15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行李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抵达本宾馆,则应在抵达前征得本宾馆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移交给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本酒店,并找到了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主人,本酒店将与当事人联系并询问其指示。 但是,如果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主人未给予任何指示或无法找到主人,则应将行李或个人物品保管七天(包括发现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当天),之后应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宾馆对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同条第2款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停车责任

  • 当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车辆钥匙,酒店均出租场地,且不承担任何车辆管理责任。 但是,如果因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宾馆造成损失时,住宿客人应向本宾馆赔偿损失。

附表 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关于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12 条第 1 款)

内容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 (ⅰ) 基本住宿费(房费)
附加费用 (ⅱ) 膳食、饮料及其他使用费
税 金 (ⅲ) 消费税和住宿税

(备注 1)税法修订时,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件 2
违约金(与第 6 条2项有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未入住 当天 前一天 9 天前 20 天前
申请合同的人数 一般情况 14 人以下 100% 80% 20%    
团体 15-99 人 100% 80% 20% 10%  
100 人或以上 100% 100% 80% 20% 10%

(注)

  • 百分比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例。
  •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天数多少,都将收取 1 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如果团体客人(15 人或以上)部分取消合同,则将收取入住前 10 天(如果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以接受日期为准)入住人数的 10%(不足一天的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作为违约金。 对于未计入入住人数的人数,将不收取违约金。

在有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犯罪集团或团伙成员的情况下。

第19条 犯罪集团和帮派成员

  • 根据《防止犯罪组织不法行为法》(1992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规定,指定的犯罪集团和犯罪集团成员不得使用酒店。 (如果在预订或使用酒店过程中发现这一事实,届时将拒绝其使用酒店)。
  • 反社会团体和反社会团体成员(如帮派和极端主义团体及其成员)不得使用酒店。 (如果在预订或使用酒店期间发现这一事实,届时将拒绝使用酒店)。
  • 如果发生暴力、恐吓、勒索、胁迫和无理要求或类似行为,酒店将立即拒绝其使用酒店。 我们还要求过去有类似行为的客人不要使用酒店。
  • 如果使用酒店的人员精神或身体虚弱,或因吸毒或饮酒导致丧失自我而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被认为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危险或引起恐惧或焦虑,则将立即不允许其使用酒店